委托加工合同
委 托 方: (以下简称甲方)
被委托方 : 东阳市南马艺修木工艺品厂 (以下简称乙方)
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,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,本着公平公正,互惠互利,经双方协商,根据《合同法》,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,以供双方共同遵守。
第1条 概况
1.1、 产品名称: 见附件加工图
1.2、交货地点: 乙方工厂
1.3、日期:总生产期为 天,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
1.4、 合同金额: ¥ 元(RMB),报价单确认
第2条 加工内容
甲方委托乙方为加工系列产品,加工款式、质量要求由双方书面确认,具体见甲方提供图样
第3条 关于产品制作方案的约定
3.1、乙方需按甲方设计图纸和双方书面确认的款式、材质使用、质量做工精细。
3.2、在乙方制作过程中,如出现更改等临时变化,甲方需与乙方协商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。
3.3、 由于定制产品的工艺复杂性,在乙方需要甲方生产确认的情况下,甲方应给于积极配合和支持,否则视为乙方可按自己的施工工艺进行生产。
3.4、质量要求,款式、尺寸按附件所示。
第4条 关于交付使用及验收的约定
4.1、运输安装: 乙方 负责运输, 甲方 负责卸货、安装并支付物流费用。
4.2、乙方产品到达甲方指定现场,甲方应该当即组织验收,并签字确认。
4.3、如产品交付时出现问题,则应进行相关的处理,责任由责任方承担,费用由责任方负责。
第5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
5.1、如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加速提前交付产品时,应书面通知乙方,征得乙方同意,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。
5.2、如因甲方设计图纸未确认,或预付款未能及时到账,和其它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生产制作,则交付时间顺延。
5.3、乙方产品制作完成后可免费为甲方提供十天的保管时间,逾期由甲方承担保管费用。
第6条 货款结算方式的约定
合同签之日,甲方预付乙方货款50%人民币 ¥ 元,制作完成当天,高清照片由甲方人员验收确认(或甲方去乙方实地验收)并付清余款¥ 元后,乙方组织物流发货.
第7条 争议和纠纷处理
本合同在履行期间,双方发生争议,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,达不成协议的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第8条 附件:1、双方确认的报价表;2、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文件
第9条 其他事项:
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,经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。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商定。
甲方: 乙方:东阳市南马艺修木工艺品厂
签字: 签字:
电话: 电话:0579-86282022,传真:0579-89159322
地址: 地址: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,S217省道旁
日期: 日期:
乙方汇款账号
工厂全称:东阳市南马艺修木工艺品厂 ,开户行: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,账号:201000078685581,
工厂财务:余海香,开户行:农业银行(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支行), 卡号:6228450388029721177 ;
工厂财务:余海香,开户行:农村商业银行(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支行),卡号:6228580799007094374 ;
工厂财务:余海香,开户行:工商银行(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支行),卡号:6217231208004058768 ;
工厂财务:余海香,开户行:建设银行(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支行),卡号:6236681460005148594 ;
手机微信支付:微信号15325892646 。